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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平会计公司-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时扣除
发布时间:2020年07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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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七条的规定,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,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,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**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,也不属于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,不能作为扣除项目金额。因此,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予以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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